省医保门诊透析政策

 

 

 

省医保门诊透析政策

 

省医保门诊透析实行单病种管理,定额、限额结算。

 

1、定额结算。

血液透析时必用的材料及治疗费用,实行定额结算。定额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级别确定:三级医疗机构460元/次,二级医疗机构430元/次。该部分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,定点记账结算,按月支付。血液滤过和血液灌流的费用价格:二级医疗机构每次800元,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,每人每月限两次。

 

2、限额结算。

择期或视病情增加的危险、检查及与透析相关的药品费用,不分医疗机构级别,按月打包限额结算,限额标准为2000元/人。分段设定报销比例;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,0-2000元统筹支付80%,个人自付20%;2000元以上个人自费。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,0-1000元,统筹支付80%,个人自付20%;1001-2000元,统筹支付60%,个人支付40%;2000元以上的个人自费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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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建时间:2022-03-31 18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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